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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卫江,男,1976524日生,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820803181,联系电话15066651665

     工作经历:

     200912--201410月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11--20153月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4月至今  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要介绍:

韩卫江律师熟练掌握民商事、刑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能力。通过多年的业务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经验、执行手段及深厚的司法资源基础。民商事领域主要从事公司事务、金融、不良资产、城建房地产等方面的诉讼及执行业务代理;刑事领域主要从事涉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等方面的辩护。在办理涉及金融领域不良资产清收案件中,曾为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分行、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光大银行烟台蓬莱支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鲁银行阳光新路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成功地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分行;

2、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

3、光大银行烟台蓬莱支行;

4、济南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5、山东国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山东高速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临渭高速项目经理部;

7、济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8、深圳市印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9、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10、山东瀚福工程有限公司;

11、淄博华岩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12、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主要业绩

1、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与德州XX纸业有限公司、山东XX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案件,总金额3000万元。后法院裁定山东XX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迟迟不宣告破产,致使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的相关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我方接受中国银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代理后,充分利用相关司法资源优势和诉讼技巧,最终与对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齐鲁银行阳光新路支行李XX金融借款执行案,齐鲁银行阳光新路支行胜诉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李XX因刑事犯罪被执行死刑,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我方接受齐鲁银行阳光新路支行的委托后积极调查财产线索,协调相关执行部门加大执行力度,最终为委托人将案件执行到位。
  3、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净水剂厂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涉案金额247万元,我方接受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后,在被执行人“四查”无财产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协调,最终与XX净水剂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委托人的债权获得最大化回收。
  4、潘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包工头在河南南阳市携农民工工资逃跑,案发时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公布,南阳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也是第一次办理该类型案件,相关办案单位的畏难情绪致使该案迟迟无进展。我方接受施工单位深圳市XX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积极协调相关办案部门推进案件,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刑罚并成功将案款追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人社部列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大指导案例之一。
  5、济南XX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XX电器有限公司、济南XX桌球厅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存在数次转租,个人占据租赁占地不清退,代理单位内部员工私自签订承诺书等不利因素,我方接收委托后,积极协调相关办案部门,最终追回租赁费近80万元并成功对被占用的租赁场地执行清退,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6、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与山东XX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申请人山东XX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其还是众多其它案件的被执行人,加之政府干预、工人上访等不利因素,致使申请人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对查封的5500多平方米的土地及15000多平方米的房产无法执行,我方接受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的委托后,利用社会资源优势,一方面主动协调法院,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资产公司对债权的收购,最终促成光大银行烟台分行与资产公司达成收购债权的意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