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泉州律师 >> 泉州动态

泉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10问10答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24
导读:问:一、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怎么办答: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的,应提供病假手续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复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

  问:一、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怎么办

  答:职工因病无法返岗复工的,应提供病假手续并在疾病治愈后及时返岗复工。职工无病休证明的,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事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问:二、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复工怎么办

  答:职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书面通知职工按时返岗复工。经书面通知后,职工仍未按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问:三、哪些企业在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可以正常生产经营

  答: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除已开工企业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延期复工规定,对拒不执行延迟复工规定的企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问: 四、如果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和医学隔离怎么办

  答:对于疑似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职工,如果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或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问: 五、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问: 六、目前市人社局维权窗口是否对外开放

  答:目前市级劳动保障维权大厅部分窗口暂停接待群众来访。

  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根据人社部推行“服务窗口尽量不见面”的服务方式和省、市信访联席会议暂时关闭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的要求,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业务窗口电话应保持畅通,当事人可通过拨打电话和邮寄资料的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当事人如确需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请进行电话预约。办理业务时请配合做好体温筛查检测,并佩戴口罩后再进入维权大厅。

  问: 七、维权窗口关闭期间,职工如何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答:对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职工可通过拨打12333服务热线、我市两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或邮寄信件等方式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提出合理诉求。各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于电话投诉的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详细记录投诉人信息、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核实后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依法立案处理。

  问: 八、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提交材料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可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延期提交,延期时长不得超过疫情防控期限规定时间。未申请延期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问: 九、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投诉的,投诉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因企业违法侵权未能及时投诉的,投诉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投诉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问: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案件审理期限能否顺延

  答: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拟于近期到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证据等相关材料的,请相关人员尽量改用邮寄方式办理。

  4.为减少人员聚集,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优先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