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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制订出台《关于实行权利义务告知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10
导读:为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落实纪律惩戒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日前,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实行权利义务告知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权利义务告知,是指纪检......

为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落实纪律惩戒工作,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日前,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实行权利义务告知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权利义务告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核处理过程中,告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程序以及在案件处理不同阶段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义务的活动。权利义务告知的对象,是指经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终结或者司法部门处理后,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移送审理的人员或者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提起申诉的人员。权利告知的内容:案件处理程序的知情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作出说明、进行申辩的权利;委托助辩的权利;提供证据或者案件线索的权利;违纪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的权利;申诉的权利;其他应当告知的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主动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纪律惩戒;认错服纪,并积极主动地改正错误,接受监督;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申诉;其他应当告知的义务。权利义务告知,一般在案件审核阶段和案件处理阶段告知。告知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谈话笔录之中。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书面告知书或者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处分决定书或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书等文书中作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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