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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3.15消费者权利的觉醒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3-23 浏览:0
导读:评析:3.15消费者权利的觉醒

    1983年,为了在世界范围内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协会等,使消费者保护和维权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虽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对迅速,法律法规和组织保障都日趋完善,但公民的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由此,南京首例映前广告案对消费者积极维权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某某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位于南京绿地中心卢米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卢米埃影城一直播放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才开始播放电影正片。戴女士认为,影城在本应播放电影的时间播放了长达7分钟的广告,坐在电影院的她只能被动收看完,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的观看电影时间,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卢米埃影城)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购买电影票,必然认为电影会在票面注明的时间点内播放,被告作为影城经营者,应当依据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事实上,被告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近7分钟,导致原告不能知悉服务的真实情况。原告购买电影票的目的是观看电影,虽然被告完成了电影的播放,但其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裁判结果简析

    以往映前广告已成为电影行业的“惯例”,观众对此通常是习以为常,普遍认为就算在电影正式开播之前有几分钟广告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南京的这位女士勇敢打破惯例,将影院诉至法院,并获得了南京首例胜诉判决,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下文将通过该典型个案分析胜诉的规范和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列举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合法途径,从而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明确路径。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在在消费的过程中有权知悉服务的具体内容,经营者也应该根据交易过程中的服务内容承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戴某某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位于南京绿地中心卢米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卢米埃影城一直播放信用卡、化妆品、房地产、运动用品等广告直至20时52分左右才开始播放电影正片。换言之,影城在本应播放电影的时间播放了长达7分钟的广告,造成坐在电影院的原告只能被动收看完,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的看影电影时间,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为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掌握信息方面的不对等性,同时防止经营者逃避责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会强调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经营者真实、准确、全面地将相关情况告知消费者。正是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公平、理性选择带来的影响,因而赋予消费者知情权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而原告作为消费者,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不得不被迫观看广告,这给原告带来一定程度精神上的不悦,所以被告应该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本案中,被告的延迟播映行为虽然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痛苦,并不符合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被证明遭受严重的后果,因此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已经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该视为被告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的尚有其他直接损害的后果,故被告的侵权后果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而无须返还原告的电影票价。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电影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可谓消费者权益保障史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打破了各大电影城肆意播放大量广告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业惯例,带动了电影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映前广告的播放不仅占用消费者的时间,而且还未在电影票上进行醒目明示,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观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无声的权益损害,因此有必要加大力度予以综合治理,并赋予胜诉判决以及时的执行力,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切实保障。

    消费者须有维权意识

    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唯独不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针对映前广告滥放的问题,大多数观众都选择沉默和被动接受,在播放广告的过程中,观众一般选择与熟人闲谈或者低头看手机的方式来打发时间,有的观众甚至还会认真观看广告,几乎没有人想到映前广告的播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害,不少电影城的电影票都尚未明确告知电影播放前会有广告播放以及广告的其播放时间,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观众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类似于恶意搭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经营者所在的整个行业的治理。因此,消费者除了要具备应有的维权意识之外,还要注意学会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不成时,还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的快捷方式及时投诉维权。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该牢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树立和逐渐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切忌采用非理性的方式感情用事,而应该注重证据的及时保存,以便在合法权益被不法商家侵害之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学会用法律为自己撑腰。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只在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才想起要维护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即便今日已逝去,但每天都是维权进行时!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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