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业某某为偿还因赌博欠下的网络贷款,经事先踩点,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冒充疫情登记人员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女)开门,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并用胶带捆绑,劫得人民币2000元。
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月21日对业某某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联系了业某某近亲属,动员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受理审查起诉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告知、讯问,同时协调区司法局、看守所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安排律师会见,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鉴于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业某某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27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业某某提起公诉。3月4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使用“法院在线”APP以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当庭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业某某认罪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