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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房产 2020年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1 浏览:0
导读:夫妻感情不和只能走向离婚,协议离婚是最快捷省事的方法,财产也要进行分割。那么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协议离婚后发现丈夫隐瞒房产 2020年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

  2002年5月10日,阿勇和阿芳在福州登记结婚。2007年8月30日,两人在福州市台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台江区一套房产及家电、家具归阿勇所有,双方无存款、股票、现金,无债权债务。”

  离婚后,阿芳发现前夫阿勇在结婚时还买了两套房子,在协议离婚时却没跟她说,更未分割。一套未办理产权登记。另一套已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的名字是阿勇。

  阿芳认为,这两套房都是阿勇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他隐瞒财产,在协议离婚时未说明,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要回这两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该案一审在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庭审中,阿勇拿出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购房的发票,称虽然房子是在婚后买的,但钱是他父亲出的。阿勇的父亲也在法庭上作证,对阿芳说:“买房子的钱是我出的,我买给儿子的,你没份!”

  阿勇提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两套房子应该算是其个人财产。

  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提供的这些证据,只能说明他父亲银行账户有这些钱,无法证明买房的钱是他父亲出的,因而不能证明房子属其个人财产。父亲与阿勇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效力不足,且无其他旁证。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子不予分割,待产权明确后再另行主张。产权已登记的房子可以分割。因阿勇离婚时隐瞒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该套房分割,对隐瞒者可不分或少分。

  最后,该院一审判决,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子,仍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应按照房屋估值的70%即28.1万余元补偿给原告。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被告认为,一审孤立地看待他提供的各份证据(他父亲的存折、银行对账单、他购房的发票),作出了错误认定。当时,他和前妻阿芳的经济能力根本无力购买房子。事实上,购房当时,阿芳就非常清楚这房子是他的父亲出资购买。

  阿芳则认为,阿勇提供的各项证据之间都没有任何连接点,不能相互印证“房子是阿勇父亲出钱买的”。阿勇父亲的账户是2005年11月3日开户,但在2005年11月29日之前没有任何交易记录,而阿勇第一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第二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06年1月13日,两次付款前阿勇的父亲账户均没有大金额提现,阿勇父亲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阿勇认为,这套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确实存有争议,既然存有争议,又如何认定他离婚时隐瞒房产呢?阿芳称,关于她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状况,由于她婚后生了小孩即在家中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对阿勇除了工资以外的收入并不了解,阿勇还刻意隐瞒,理应在分配财产时少分。最后,福州中院经综合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二、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四、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五、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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