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秦大爷和李大妈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秦大爷再婚前无子女。李大妈再婚前育有一子小钱,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2年,秦大爷的祖宅被征收,因行动不便,秦大爷便委托李大妈的儿子小钱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80万元。小钱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李大妈。一个月后,秦大爷找李大妈要钱时,发现李大妈处只剩下120万元,对于另外60万元的去向,李大妈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因小钱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秦大爷怀疑那60万元是被小钱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李大妈将剩下的12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李大妈不肯,于是,秦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至法庭,以李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8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秦大爷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