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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共同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后果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27 浏览:0
导读:2018年共同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后果

  债权人免除部分共同连带保证人责任,其他保证人能否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换而言之,债权人免除共同连带保证人中某一位保证人的债务,那其他保证的债务怎么办?下面,就由小编以案例的方式向您详细介绍一下。

共同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后果

2018年共同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免除部分保证人责任后果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杨某等8人为开发公司向周某借款144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因开发公司逾期未偿,周某起诉,并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因王某字迹不清,故周某未列王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

  (1)借据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或其他充足理由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证明力。本案中开发公司向周某出具借款借据,落款中盖有开发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应视为款项已交付。同日,开发公司又向周某出具了收款收据,进一步确认了本案款项已实际交付。

  (2)《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该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因追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建立在共同保证基础上,如共同保证的部分保证人保证责任被免除,该部分保证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时,那么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和被追偿法律关系即失去存在基础。

  本案中,周某放弃对王某诉请,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相应减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规定,现各当事人无证据证明连带保证人之间对担保份额有内部约定,应按平均分担处理。周某放弃对8个担保人中其中一个的诉请,应视为免除总债务八分之一的保证份额,其余7个担保人应对主债务的八分之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杨某等7人对开发公司不能偿还周某借款本息的7/8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免除部分共同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该部分保证人追偿,相应地,其他保证人应在该部分保证人内部应承担保证份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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