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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虚拟技术套取Q币应认定为诈骗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09 浏览:0
导读:该案被告利用网络技术将主叫号码虚拟成厦门固定电话号码后,通过网络电话拨打已设置呼叫转移的小灵通呼叫转移至168充值系统充值Q币,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利用网络虚拟技术套取Q币应认定为诈骗罪

利用网络虚拟技术套取Q币应认定为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16日,闫伟光、唐艺君从张翰处获悉用厦门固定电话拨打厦门168充值系统充值Q币无需密码,二次认证后,遂预谋以网络技术虚拟厦门固定电话号码拨打168充值系统套取Q币。随后,唐艺君安排梁元科利用其经营的四川川大联合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设备与闫伟光一起进行技术测试。梁元科、闫伟光根据张翰提供的厦门固定电话号码段,利用网络技术将主叫号码虚拟成厦门固定电话号码后,通过网络电话拨打已设置呼叫转移的小灵通呼叫转移至168充值系统充值Q币。测试成功后,闫伟光、梁元科、唐艺君遂决定利用上述方法套取Q币,并由梁元科雇佣他人具体实施。自2006年3月20日至22日,套取Q币金额共计人民币98285元。犯罪得逞后,由梁元科在网上低价抛售。

  小编评析:

  被告人虚构厦门固定电话用户身份充值Q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本案应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厦门电信公司与固定电话用户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可由固定电话用户通过168充值系统进行Q币充值,而固定电话用户则以增值服务费的形式向电信公司支付费用,故双方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实现犯罪目的的关键手段正是利用虚拟的厦门固定电话号码,在“人——机”对话过程中冒充固定电话用户身份与168充值系统进行Q币交易,致使厦门电信168充值系统在没有开启密码二次认证的情况下,不能对充值主体进行有效识别,从而错误地将充值主体确认为真实的厦门固定电话用户,以致最终错误地交付Q币。上述事实说明,这种对具有人工智能的充值系统使用虚假信息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正是利用168充值系统低级的识别能力,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使其信以为真,错误地与行为人达成交易,从而交付Q币,即被告人最终取得Q币是在168充值系统的配合与参与下完成的。该情形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相悖。

  本案不存在“盗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盗打”电话是指“盗接他人通信线路”这一特殊的盗窃方式。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谓“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是指非法与他人电话线路相连接,无偿地偷打电话。而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网络传输相关数据,不存在非法与他人固定电话线路相连接后进行拨打的情形,与直接盗用他人电话充值Q币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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