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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故意自伤骗取赔偿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09 浏览:0
导读: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等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故意自伤骗取赔偿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0年故意自伤骗取赔偿是否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牟东结伙张豪豪等人(均另行处理)预谋采用物色人员做“枪手”,将“枪手”手臂敲断佯装工伤的方式骗取钱财。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牟东、张豪豪等人将上述骗取钱财的方式告诉被告人石全文,石全文积极应允,并跟随牟东等至杨永亮(另行处理)处,由杨永亮将石全文送至本市嘉定区曹安路2738号锦梁大酒店装修工地工作。当日中午休息期间,杨永亮等人在他处按预谋用钢管将被告人石全文手臂打成骨折,随后石全文重返工地干活,并虚构在工作中将手臂摔断的事实,后由杨永亮等人出面以“私了”为名,从该工地负责人陈焕芬、陈仕庆(兰州司固闽南装修公司员工)处共计得款人民币10500元。

  法院判决:

  两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和罚金。

  小编评析:

  本案被告人牟东、石全文等人出于骗取钱财之目的虚构在工作中摔断手臂,从工地负责人处骗得钱财万余元。从现象看,被告人手臂骨折不是虚构的事实。但是其骨折,不是因工作而受伤,而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其在工作中因摔伤而骨折的表现是其虚构的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而工地负责人因为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产生了被告人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错误认识,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自愿地处分其财产”——给被告人万余元人民币以达私了之目的,从而被告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工地负责人)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从“被害人(工地负责人)自愿”的意志因素分析,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敲诈勒索等其他罪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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