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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一方违约,对方放弃约定解除权的,不得再行主张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22 浏览:0
导读: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又自愿弃权的,约定解除权视为消灭,不得再行主张新的约定解除权。

一方违约,对方放弃约定解除权的,不得再行主张

2019年一方违约,对方放弃约定解除权的,不得再行主张

  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又自愿弃权的,约定解除权视为消灭,不得再行主张新的约定解除权。

  案情简介:2011年,开发公司与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690万余元,同时约定何某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何某先后5次向开发公司支付房款370万余元,其中后两次逾期超过30日,但开发公司陈述在接收何某逾期付款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2013年,何某将购房尾款320万余元打入开发公司账户,开发公司将该笔房款退回何某账户后,以何某逾期付款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

      ①依《合同法》第93条、第95条、第96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守约方应在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明确向违约方作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目的。既然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可就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权利,那么,在违约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就行使合同权利还是放弃合同权利应及时作出明确选择。

      ②本案中,开发公司与何某之间系因涉案房屋买卖关系而建立联系,房价涨跌、房款能否按期支付、房屋能否依约交付、产权能否如期转移过户对双方而言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从开发公司在何某逾期付款时接收房款并出具收据先前行为,以及庭审过程中开发公司明确表示在接收何某后两次付款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等陈述看,能判定开发公司存在自愿继续履行合同真实意图,进而得出开发公司对约定解除权已自愿放弃这一结论。开发公司弃权行为必然产生约定解除权消灭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效果层面上看,开发公司在约定解除权消灭后再以相同理由主张享有新的约定解除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从社会效果层面上看,本案判决结果既能实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目的,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稳定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亦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又自愿弃权的,约定解除权视为消灭,不得再行主张新的约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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