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段东、被告段春与案外人段丽系同胞姐弟,其父段明及其母亲分别于2001年和1998年去世。段明生前,与被告段春一起作为一个承包经营户,与所在村集体签订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取得了3.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承包经营权证书。段明夫妻去世后,承包经营的土地由被告段春继续承包经营至该承包地被征收。段明自有一处住房,但建筑面积和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房屋价值,双方均未明确陈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
2011年,原、被告所在的村土地和地上房屋因城市建设被征收,涉案的承包土地以及段明的房屋和所占土地亦被同时征收。被告段春领取了涉案承包土地的补偿款129475. 92元和宅基地补偿款109382元。原告段东以该承包地和其父母的宅基地均属其父母的遗产,所得补偿款其应分得相应份额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 2012)夏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段东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段东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2)商民二终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段春与其父母作为一个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其父母过世后,被告段春理所当然可以继续以该户的名义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因被告段春的父母已过世,丧失了农户的身份,自然无法得到征收补偿,但作为同一农户成员的被告段春仍然存在并享有农户的身份,有权获得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