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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贩卖毒品案中对贩毒数量及次数的认定?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2 浏览:0
导读:法律规定不论买饭毒品多少,都予以刑事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多地少量贩卖毒品,后被抓捕,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贩卖毒品案中对贩毒数量及次数的认定?

2020年贩卖毒品案中对贩毒数量及次数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24岁,汉族,安徽省XX县人。2009年4月25日因敲诈勒索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等地多次贩卖了毒品,2012年11月9日公安刑侦队于当日上午12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对王某某进行抓捕,并在其出租房内搜出白色毒品疑似物(净重38.7克,后经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内含有氯化酮成分)。

  公安机关查明:

  1、2012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合肥市某酒店附近以每包(重量2.5克)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毒品K粉。

  2、2012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合肥市某小区大门口附近以每包(重量0.8克)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贩卖冰毒。

  3、2012年11月5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合肥市某宾馆附近以每包(重量6、7克)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K粉。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租住地缴获毒品K粉、其女朋友的证人证言、吸毒人员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体检报告、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毒化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

  合肥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以贩卖毒品罪向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吴凯律师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虽多次贩卖毒品,但贩卖数量较少,可不认为情节严重。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K粉47.2克、冰毒0.8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直至庭审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多次贩卖毒品,但贩卖数量较少,可不认为情节严重。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

  小编评析:

  1、对于毒品数量的认定。

  三名吸毒人员供述中均提到多次在被告人处购买毒品,但是只知道被告人的外号以及电话,三名吸毒人员在辨认中均指认出被告人,因此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了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大。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贩卖氯胺酮(K粉)的数量是在二百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数量在10克以上的话,那么意味着被告人最少判刑是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根据刑诉法新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公诉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只认定了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K粉为47.2克,冰毒为0.8克。

  2、对于贩卖毒品次数的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量刑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而辩护人当庭认为被告人虽多次贩卖毒品,但贩卖数量很少,可以不认为情节严重。法院合议庭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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