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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贩毒人藏匿毒品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2 浏览:0
导读:吸毒人员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后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也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贩毒人藏匿毒品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20年贩毒人藏匿毒品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8日下午3时30分,公安人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桥西开发区C区大门口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石远堂和吸毒人员周恒宇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石远堂身上查获毒品氯胺酮三小包,作案工具“苹果”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毒资200元,并在被告人石远堂所驾驶的两轮女式摩托车(车牌号为桂BMW798,发动机号为08112056)座包下的储物箱内查获其用于分装毒品的塑料袋若干个,同时还从吸毒人员周恒宇身上查获其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三小包。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石远堂的带领下,对被告人石远堂的住处进行了检查,从其卧室的衣柜顶部的一个鞋盒内查获毒品氯胺酮一大袋。经秤量,从被告人石远堂身上及其住所内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1003.4克,从吸毒人员周恒宇身上查获的毒品氯胺酮净重2.6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鉴定,在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经讯问,被告人石远堂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氯胺酮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其被查获的毒品系向柳江县一名叫“阿达”的男子购买得来。

  另查明,被告人石远堂为吸毒人员,系以贩养吸型毒品犯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石远堂的作案工具“苹果”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塑料袋若干及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将缴获的毒品氯胺酮1006克、毒资200元依法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

  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融水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远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苹果”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及塑料袋,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石远堂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13)柳市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毒品犯罪事关民族兴衰和国家安危,对毒品犯罪应从严惩治。既有贩卖毒品行为,又有吸毒行为的,应对行为人已卖出的毒品和查获的全部毒品一并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不应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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