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高某(女,化名)与郝某(男,化名)相识,当时郝某已离异。2006年高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后,由于两人关系尚好,就于2007年非婚生育一子,即小高。小高出生后,高某凭借多年积蓄只身承担起生活、教育、医疗等抚养责任。
2011年,高某与郝某之间的关系开始恶化。迫于经济上的压力,高某向郝某索要抚养费,但郝某采取回避的态度不予理睬,也不接听电话。高某遂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26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原告以抚养费偏低为由、被告以抚养费过高为由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生效。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的是给付抚养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法院要查明的程序问题,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将直接面对法官而不是原告。正因为原告提起的是抚养费纠纷之诉,抚养权为原告所有自然是前提,除非被告另外提起争取抚养权之诉,本案只能在抚养费范围内审理。最后,被告虽然不情愿配合亲子鉴定,数次向法庭提交说明推迟时间,但最终还是不敢不配合,而且最终也没有另外提起争取抚养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