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颜先生与其妻子李女士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12日生育儿子颜某某。婚后李女士经人介绍在酒店工作,广泛交朋结友,经常通宵在外喝酒、玩乐不归家,双方性格渐渐不合,问题日渐暴露,经常吵架或冷战。因此原告颜先生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原告颜先生和被告李女士离婚;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颜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李女士辩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并指出:
1、原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每年都要住院。
2、原告文化程度不高,还有赌博行为。
3、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和住所。
4、被告的两个哥哥愿意资助被告抚养其婚生子。
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录音资料不完整无法证实夫妻具有共同财产;第二、被告所提供的原告体检报告属无中生有,相反被告自身患有肝炎具有传染性;第三、对被告提供的工资条做详细的分析,得出被告不具有抚养婚生子颜某某的经济能力;第四、被告无固定住所,离开原告家后,被告租住的房屋,污水横流,坏境极差;第五、被告的两个哥哥同意抚养被告婚生子颜某某不合常理,属恶意争夺抚养权。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颜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颜先生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李女士每周探视儿子颜某某一次,原告颜先生对此必须予以协助。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婚生子颜某某即将满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颜先生拥有法定且更优于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且婚生子颜某某自出生之后一直跟随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生活,婚生子颜某某跟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其获得周围人群的认同,保持内心的安全和稳定感,从而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