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黄某(男)于2008年在深圳相识并同居,2011年1月生育一子黄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2月分居。分居后儿子由刘某的父母带回江西老家生活,刘某继续留在深圳,就职于某娱乐场所。事后,刘某发现,黄某实为已婚人士,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黄某在与刘某同居时故意隐瞒已婚事实。2013年5月刘某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某,要求儿子随刘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被告黄某所生之子黄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黄某应自2013年7月起按月支付黄某某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黄某某18周岁止。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黄某某已满2周岁未满10周岁,因此法院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确认抚养权归属。黄某某自双方2013年2月份分居后由刘某的父母带回江西老家照顾抚养,为了保持生长环境的连续性,并结合孩子的年龄因素,黄某某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如果孩子随刘某生活,则黄某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刘某一人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