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韩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属于二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1999年1月19日出生),后双方因感情不和,韩某曾与2004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子女王某某由王某抚养。
婚后一年,韩某将王某诉至法院。韩某称,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全面负责的履行作为婚生子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未改正其酗酒的恶习,反而将与韩某的纠葛迁怒于年仅6岁的婚生女,对其动辄恶语相加,甚至大打出手,致使孩子多次受伤,且私自向女儿所在的铁四小转学至实验中学,但很长时间仍未转入实验小学,导致女儿受教育的权力长期无法收到保护,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为此,韩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李某、龙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警登记记录等。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韩某未全面负责的履行作为婚生子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职责,且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虐待行为根本不适合抚养孩子,已经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法院应该支持韩某的诉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