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11日原告顾尚庆与被告武玉未经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10月6日生长子小领,2000年1月13日生次子小伟,2002原告做了男扎手术,2007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遂向法院诉求解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鉴于被告离家出走的实际情况,原告诉求将双方所生孩子判由原告抚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双方所生孩子小领、小伟由原告顾尚庆抚养。
小编评析:
关系的不合法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只有真正解决好孩子的抚养问题,才能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