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数个企业实际经营、资金使用、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则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2015年,丝绸集团等6家关联企业以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2016年,合并重整债权人大会上,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担保债权组未达法定份额未通过。
【法院裁定】
批准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案件分析】
(1)对《企业破产法》中关联企业的认定,可从资金、经营、投资、人事等方面综合考量。若数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在重整计划草案拟定过程中,需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一表决组公平对待和绝对优先三大原则,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债转股方式解决债权人普通债权清偿后的损失问题,并利用部分资产变现方式偿还债务,穷尽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尤其是把普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利于重整计划表决通过。
(2)重整计划系各重整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可视为债务人发出的要约,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分组表决形式决定是否承诺。只有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协商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该表决组在协商后可再表决一次。重整计划草案经再次表决通过后,法院裁定批准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综上所述,对《企业破产法》中关联企业的认定,可从资金、经营、投资、人事等方面综合考量。若数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人事调配等方面均系由一个实际出资人控制,可确定该数个企业为关联企业。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