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工贸公司确认拖欠彩印公司加工款180万余元。彩印公司起诉后,发现工贸公司拖欠案外人实业公司加工款300万余元且经和解约定2年半内分期给付,遂以不安抗辩为由通知工贸公司中止履行剩余两份加工合同。彩印公司在诉请解除合同时,对于堆积在仓库内半成品,作为违约损失一并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判决】
判决工贸公司支付彩印公司加工款18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解除剩下两份合同,并由工贸公司赔偿彩印公司经济损失20万余元。
【案件分析】
(1)根据彩印公司提供证据及法院查明事实,工贸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已拖欠彩印公司近200万元未及时支付,同时工贸公司还存在巨额外债,表明其即时付款能力严重欠缺。工贸公司提出其经营状况良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目前有足够履约能力,且虽其与实业公司达成和解,但亦不能排除其在长达2年半的分期付款过程中会出现资产危机可能,故彩印公司认为工贸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并基于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且要求工贸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工贸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既未回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相应担保,彩印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2)鉴于彩印公司在工贸公司尚未确定交货期情况下行使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约,故彩印公司瑕疵产品中合格部分的生产成本损失应由工贸公司赔偿。根据彩印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显示,其一直在向工贸公司催要设计稿以便完成产品外壳包装,但工贸公司却因彩印公司采取诉讼方式追讨欠款而一直未提供,直接导致半产品长期堆积在彩印公司仓库,故彩印公司损失应包括半产品生产成品及该批货物合理利润。
工贸公司在赔偿损失后,即取得上述合同项下产品所有权,有权采取其他途径取回现在彩印公司处的相应产品。判决工贸公司支付彩印公司加工款18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损失,解除剩下两份合同,并由工贸公司赔偿彩印公司经济损失20万余元。
综上所述,双务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后履行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则其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以此对抗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