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服饰公司分别与工艺品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5年厂房租赁合同,同时约定工艺品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同时租用、同时终止。2011年,工艺品公司发函要求提前终止,并愿意支付违约金。服饰公司据此发函要求进出口公司腾房,后者未予答复。2012年,服饰公司诉请工艺品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工艺品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案件分析】
(1)《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双方租赁合同关于“同时租用、同时终止”的约定,应认定工艺品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租赁时间一致。
(2)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进出口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并腾退承租房屋,服饰公司得知后曾发函要求工艺品公司腾退房屋,但工艺品公司收函后未提异议,且至今未予撤离,故服饰公司依双方约定,认为其提出解除合同条件已成就,要求工艺品公司腾房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工艺品公司腾房,并结清厂房占用费、水电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不同承租主体与出租人分别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所作“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质系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一份合同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