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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姓名 可查询房产信息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2-28 浏览:0
导读: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的姓名而申请查询房产信息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应以申请人不符合查询规范要求为由拒绝。

2019年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姓名 可查询房产信息

2019年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姓名 可查询房产信息

  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的姓名而申请查询房产信息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应以申请人不符合查询规范要求为由拒绝。

  【基本案情】

  2014年,陈某父亲去世,作为惟一继承人,陈某向房产局提供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后申请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以便继承,房产局以陈某未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为由拒绝。

  【法院判决】

  判决责令房产局依陈某申请,履行查询陈某父亲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职责。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第11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前述继承人查询适用前提是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并非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屋记载信息。

  (2)《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本案中,陈某提交的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能证明其系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与被继承人名下房产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的权利。陈某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时无法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即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无法达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所规定的查询条件,但陈某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权利应受尊重和保护。陈某在其父母离异后与其母亲生活,其对父亲包括房产在内的财产情况不知悉符合客观情况,陈某父亲去世后,陈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知悉父亲名下房产信息是实现其继承权前提,故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系其继承权的权利延伸,《物权法》第18条规定即体现了该项权利。

  (3)《立法法》第79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应如何查询作了技术上的规定,亦系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关职责依据,但其内容存在着与《物权法》《继承法》立法精神不尽吻合之处。本案中,若机械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会给陈某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房产局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障碍,故判决责令房产局依陈某申请,履行查询陈某父亲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职责。

  综上所述,继承人仅提供被继承人姓名申请查询房产信息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应以申请人未依《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为由拒绝。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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