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基本证明属于祖产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情况下,应判定属公民私人财产。
【基本案情】
2007年,汪某祖宅遭拆迁,汪某向居委会及拆迁办反映祖宅地下有古钱币若干。2009年,该祖宅被强拆,地下发掘出13口袋古钱币,博物馆收藏。汪某诉请博物馆返还。
【法院判决】
判定属公民私人财产。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
(1)发掘古钱币地址应在汪某祖传房屋宅基地范围。虽当时房屋已拆迁,但根据现场照片,附近还有楼房存在,可作为确定地址的参照物。根据邻居证明及汪某提供的其祖父户籍登记,能证明汪某祖父早在1922年就迁居该地址,直到房屋被拆迁,汪家均有人居住该老宅。
(2)在拆迁前,汪某就多次向拆迁办、居委会有关人员反映其祖父在宅基地下埋藏铜币。在未发掘出古钱币之前就反映地下有埋藏物,明确是铜币,并最后得到验证,这种预知充分证明了发掘出的古钱币是由汪某祖父埋藏。拆迁办、居委会系拆迁工作直接参与者,作为政府领导下的一级组织和部门,在发掘出古钱币并因此产生纠纷后所作证明,符合客观事实,可信度高。
(3)汪某祖父在民国期间开槽坊,具备拥有本案所涉大量古钱币的背景条件。
(4)综上,应认定涉案古钱币为汪某祖父埋藏。因私人可成为文物所有权人,汪某能证明涉案古钱币属其祖父所有,且汪某对其祖父财产依法亦享有继承权,故涉案文物为祖传文物,属有主物。
综上所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依法归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基本证明属祖产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其拥有情况下,应判定属公民私人财产。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