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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 构成虚假诉讼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30 浏览:0
导读: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主张担保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2019年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 构成虚假诉讼

2019年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担保 构成虚假诉讼

  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主张担保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基本案情】

  2013年,商贸公司与银行、投资公司签订1.2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地产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随后,赵某及其亲属控制的公司,通过房产公司出资,汇入商贸公司,再转入投资公司,最后经关联公司回流至房产公司。2015年,商贸公司诉请投资公司还款,并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同时,赵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调查。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商贸公司起诉,同时,对商贸公司、投资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案件审理】

  ①《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而已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该借款合同虽合同形式完备,但其具有的合同目的不正当性决定了该借款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应以借贷双方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给予处罚。

  ②从本案合同资金流转看,涉及投资公司、商贸公司两次委托贷款合同资金流转均呈闭合状态,即资金由房产公司打出后,在极短时间内大部分资金又回到房产公司账户。从本案借款流转走向涉及的公司看,均由赵某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姻亲,或由赵某及其亲属控制的公司法人作为公司股东。上述公司均由赵某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

  综合本案事实,可认定商贸公司、投资公司而已串通,假意订立委托借款合同,而借款发放后又迅速转回,借款人投资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在无真实借款关系前提下,商贸公司、投资公司对地产公司土地设定抵押权,妄图通过本案诉讼实现其用抵押物偿还借款的非法目的,侵害了地产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国家正常审判秩序,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商贸公司起诉,同时,对商贸公司、投资公司各罚款50万元。

  综上所述,借贷双方假借订立借款合同,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并通过诉讼形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获取非法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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