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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 法院可民事制裁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30 浏览:0
导读: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应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可予民事制裁。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2019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 法院可民事制裁

.2019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 法院可民事制裁

  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应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可予民事制裁。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唐某与李某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5月相识。2014年1月,李某与孙某第3次离婚,唐某为孙某介绍委托代理律师。同年5月,案件撤诉。期间,唐某分三笔向孙某账户转入总共600万元,且均在每笔到账当日由孙某取出。2014年6月,唐某以3笔一月期借款到期且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李某、孙某偿还。经鉴定,合同首页填写字迹,末页唐某、李某落款字迹,三者墨迹色泽、笔痕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纸张存在明显裁剪痕迹。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唐某全部诉请同时,决定对唐某罚款10万元、对孙某罚款5万元。

  【案件分析】

  ①从借贷双方关系来看,唐某与李某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5月相识,后续为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时有接触,但未见深入交往,2014年2月即发生金额600万元的一月期借贷,对于贷款人唐某而言,其为赚取每日万分之六金额30天共计约10万元利息而出借巨额资金,理应持有相当审慎态度,其虽称对借款人李某经济实力进行过考察,但对借款事由陈述却前后不一,显违常理。从涉案借款合同来看,该合同纸张经过裁剪,形式上的疑点及内容上的矛盾之处显而易见,唐某未就此作出合理可信解释。另外,合同首页三处手写内容使用三支不同水笔填写、签名,均与一般缔约习惯相悖。

  ②从交付方式来看,系争款项指示交付至第三方孙某账户,并非借款人李某本人账户收款,而当时李某与孙某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唐某主张其对此毫不知情,与孙某亦不相熟,故并未察觉孙某银行账户为系争借款指定收款账户有不妥之处。但离婚诉讼中,孙某代理律师却系唐某介绍,亦为唐某本案原审代理人,唐某该节陈述不足为信,其对交付方式未有异议不符合交易安全之一般注意。关于系争资金来源及流转,唐某主张前后矛盾,且据其自述,该资金显受其支配,并无必要分数天筹集,亦无必要前后两天分三次转账至对方账户。而孙某账户三次收款后分别在十几分钟至两小时内,亦即下一次款项入账前将钱款全部取现,对此,唐某主张每次转账后均电话通知李某,但对于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③唐某原审中从未提及持有对方收款凭证,二审期间当庭向本院递交收款收条,收条形式上存在明显疑点,李某主张该收条系唐某利用其签署的由唐某提供的保险理赔文本经裁剪变造形成,故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条系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唐某主张收条系李某提供,但唐某作为资金提供方在双方关系中显然占据主动,其作为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商人,却先后接受了借款方提供的形式上存有明显疑点的合同及收条,显悖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系争借款为30短期借贷,自借款到期至本案诉讼前历时两个多月时间,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间其存在任何催讨行为,且在此期间,双方仍在不间断地交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唐某亦未主张还款或主张以还款抵充赔偿款,均与常理相悖。

  ④法院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应予制裁。唐某利用变造的书证虚构债权提起诉讼,具有明显恶意。孙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收款及其于原审中所作陈述亦为唐某提起诉讼所必需之条件,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判决驳回唐某全部诉请同时,决定对唐某罚款10万元、对孙某罚款5万元。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应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可予民事制裁。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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