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2019年伪卡交易情形 发卡行对持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30 浏览:0
导读: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形成的持卡人损失,在其不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发卡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2019年伪卡交易情形 发卡行对持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伪卡交易情形 发卡行对持卡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形成的持卡人损失,在其不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发卡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推荐。

  【基本案情】

  2014年,薛某发现其理财金账户卡两周前在异地通过ATM机操作转出5.7万余元,期间,薛某在医院照顾重病父亲。经调取录像,系盗取者用一张绿色卡片取款,而薛某银行卡为金黄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薛某5.7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分析】

  ①银行为薛某开立理财金账户并为其办理与该账户相关联的借记卡,双方之间即形成借记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薛某开通相关银行卡功能并向其借记卡账户存入款项后,银行即有义务在存款余额范围内向薛某提供银行卡消费结算、转账汇款、提取现金等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发卡银行对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据此,银行负有向薛某返还与其借记卡账户余额相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

  ②ATM机视频录像显示,涉案转账及取款人并非薛某本人,且转账及取款所用卡片颜色与薛某持有的银行卡颜色不同。此外,薛某在发现银行卡账户资金被他人支取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银行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薛某授权他人进行了诉争交易。据此,可认定涉案银行卡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卡交易。

  ③银行对伪卡使用者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对薛某的履约行为,银行仍应在借记卡账户原有余额限度内向薛某提供银行卡消费结算、转账汇款、提取现金等服务。薛某账户资金数额因伪卡交易而减少,应视为银行表示其将不再在相应额度内向薛某提供银行卡服务。薛某可起诉要求银行承担继续履行借记卡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银行给付因伪卡交易而减少的借记卡账户资金及相应存款利息。货币是特殊种类物,货币所有权随占有转移而转移,薛某将款项存入其借记卡账户后,银行即取得货币所有权。伪卡使用者故意实施伪卡交易,使银行丧失了相应货币所有权,侵害了银行货币所有权,构成对银行侵权行为。

  银行尽其可能提高伪卡防范和识别技术,为其发放的银行卡提供安全的使用环境,是保护银行自身财产安全的内在要求。伪卡交易条件包括发卡行未能防范卡片复制和伪卡使用,亦包括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因泄露而被伪卡使用人窃取。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原因又可能存在于银行或持卡人方面。发卡行作为银行卡业务推出方,本应比持卡人承担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责任。发卡行如主张减免其对持卡人的付款责任,应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且发卡行已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充分防范伪卡交易。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薛某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银行称薛某对银行卡磁条信息和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并认为应免除银行责任,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④薛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记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伪卡使用者与银行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伪卡使用者对银行的侵权行为如构成刑事犯罪,应按相应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不应以伪卡交易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而对薛某与银行之间的借记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据此,银行关于法院应驳回薛某起诉以及法院受理本案将导致薛某得到双重救济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银行赔偿薛某5.7万余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形成的付款行为不构成对持卡人的履约行为,在其不能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情况下,对持卡人损失,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编辑:灰尘)

有用 (0)
分享到:
在线咨询
找律师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推荐

更多+
罗云律师–大律师网 罗云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尹誉强律师–大律师网 尹誉强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周建军律师–大律师网 周建军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高军律师–大律师网 高军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易轶律师–大律师网 易轶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李兴民律师–大律师网 李兴民律师 [北京北京] 点击咨询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