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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人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4 浏览:0
导读:在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人,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被指定为监护人。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在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人,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被指定为监护人。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人

2018年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人

  【基本案情】

  2014年,与王某离婚后,随女儿邵某生活的邵某父因强奸、猥亵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王某离异后另组家庭,对邵某不闻不顾。邵某后由好心人张某收留并被法院指定为临时照料人。2015年,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父母监护权,要求指定民政局为邵某监护人。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邵某父、王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邵某监护人。

  【案例分析】

  (1)父母系未成年人子女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邵某父对女儿实施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1项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邵某父监护权应予撤销。王某长期未探望、照顾女儿,亦未承担抚养费用,对被监护人极度不负责任,亦间接导致其女儿长期受父亲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依前述规定,王某监护权亦应撤销。

  (2)邵某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在邵某两周岁时即与其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某。综合考量上述近亲属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邵某生活情感联系及本人意愿等因素,邵某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某监护人。

  (3)临时照料人张某虽与邵某长期生活,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并要求承担监护责任,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知识水平有限,家庭负担较重,独立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故张某亦不宜再作为邵某监护人。

  (4)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为邵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某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民政局当庭表示为了邵某生活稳定和情感抚慰,将在取得监护权后,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继续委托张某照料邵某生活。

  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民政局取得邵某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某身心健康,故判决撤销邵某父、王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邵某监护人。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相应国家救助责任。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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