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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养父母的父母,亦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8-14 浏览:0
导读: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养父母的父母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2018年养父母的父母,亦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基本案情】

  2000年,周某甲与其养父母秦某夫妇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周某甲非婚生育女儿周某,并由秦某夫妇代为照顾。2013年起,周某甲未再看望周某,亦未尽抚养义务。2014年,秦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监护人。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甲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被监护人周某的监护人。

  【案件分析】

  (1)父母系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

  (2)本案中,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与未成年人周某形成密切关系,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甲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甲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甚至近一年多时间里,长期不看望周某,音讯全无,符合不履行监护职责情况,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的监护人。

  (3)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在两申请人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资格和条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由两申请人取得监护权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甲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被监护人周某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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