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02年,余某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王某领取包含余某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余某共同生活。2015年,余某祖父母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
【法院判决】
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为余某监护人。
【案件分析】
(1)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的生活费等款项并挪作他用,可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合法权益。
(2)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3)申请人长期抚育照料余某,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学习、生活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为余某监护人。
综上所述,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