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专题首页
查找律师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所
法律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资讯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热门法律事件
第17期
贾玲恶搞花木兰
导读:
近日,喜剧演员贾玲在某节目上表演的小品中,对花木兰的形象进行了不同的演绎和创作,引发了各种对此事件的评论。网络、影视作品中对历史人物等的恶搞由来已久,对这个现象的讨论也一度甚嚣尘上。对于历史人物的恶搞应该如何看待,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贾玲恶搞花木兰惹争议
专家批贾玲恶搞
文化立法禁止恶搞
贾玲需要道歉吗?
网络恶搞是否侵权
透视网络恶搞
一、
事件回顾
贾玲恶搞花木兰事件,在该节目播出后,是如何获得大家的广泛关注?
喜剧演员贾玲恶搞花木兰惹争议
近期,喜剧演员贾玲在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节目《木兰从军》小品中,身穿古装,嘴啃烧鸡走上舞台,将中国古代巾帼英雄花木兰,恶搞成贪吃、不孝、胸无大志、贪生怕死的傻大妞形象......
【阅读全文】
历史学家批贾玲:如果有立法就用法律惩处
7月18日,贾玲发布微博,“首先对喜爱我的观众道歉,由于我的无知和疏于学习演绎了花木兰这个作品”。在6月27日播放的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节目中,贾玲饰演的花木兰,啃烧鸡,被父亲骗去当兵......
【阅读全文】
花木兰研究员批贾玲恶搞
7月18日,贾玲发布微博,“首先对喜爱我的观众道歉,由于我的无知和疏于学习演绎了花木兰这个作品”。在6月27日播放的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节目中......
【阅读全文】
网友发起贾玲保卫战 反对其因恶搞道歉
贾玲在喜剧舞台上恶搞花木兰,觉得自己受到冒犯的人,可以举起遥控器,换频道或关电视,用自由选择来保护个人情感。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花木兰......
【阅读全文】
二、
各方反应
节目播出之后,各方对此有何反应?除了批评,还有什么声音?
文化立法禁止恶搞?
贾玲“恶搞”花木兰事件再次升级,贾玲道歉之后,木兰研究中心研究员再发声,他认为“恶搞”趋势应该及时刹车。为此,建议进行文化立法......
【阅读全文】
文学形象需尊重 低俗恶搞需抵制
连日来,一则“喜剧演员贾玲恶搞花木兰”的消息引发广泛讨论。在贾玲出演的小品中,花木兰被塑造成一个贪生怕死的形象,这被中国木兰文化研究中心认为破坏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特色文化的正统性......
【阅读全文】
对历史人物要有起码的敬畏和尊重
从小英雄潘冬子成了“富家子弟”,到杨子荣被编得匪气十足……“恶搞”经典和英雄人物的现象层出不穷,许多经典故事中的人物都被不同程度的调侃或“丑化”......
【阅读全文】
请相信起立鼓掌的力量
只有在观众和市场的“双重锤炼”之下,文化产品才能更有竞争力,文化市场也才能更有活力。贾玲微博道歉了,围绕“恶搞花木兰”而来的争论,却仍在继续......
【阅读全文】
贾玲戏仿花木兰逾越了底线吗?
看穿“贾玲恶搞花木兰”事件
贾玲歪曲花木兰了吗?
道歉是民意难违?还是创作枷锁?
贾玲道歉了,花木兰满意了吗?
低估观众鉴赏的自我净化能力
三、
法律观点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要如何看待恶搞现象?恶搞,是否触犯到法律底线?
恶搞现象之法律透视
英国广播公司2006年9月18日发表了一篇新闻稿,标题云:“恶搞”2006中国流行词。这一词汇流行无疑与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关。居于上海的创作人胡戈......
【阅读全文】
网络恶搞是否侵权
恶搞一词中的“恶”显然有“恶作剧”的意思,“搞”则有“搞笑”之意。网络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著名的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一些恶作剧......
【阅读全文】
透视网络恶搞
2006年初,当《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互联网风行的时候,也引起国人广泛的争议:有的人叫好,说这是威权倒塌的时代,平头百姓终于可以张扬自己的个性了;有的人兴奋,并不断模仿,从而引起了网络空间的连锁反应……
【阅读全文】
抹黑英雄恶搞历史成网络公害
近日,《亲历者讲述刘胡兰的真挚恋情》一文走红网络,通过实地走访刘胡兰生前当事人,讲述烈士生前身后事,澄清历史、揭示真相、以正视听......
【阅读全文】
往期专题
[第5期]:人贩子是否一律死刑?
[第6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7期]:北大清华抢学生
[第8期]:2015年劳动法
[第9期]:住房公积金探讨
[第10期]:工伤保险条例
[第11期]:2015新国安法
[第12期]: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第13期]:交通事故赔偿
[第14期]:各种各样的诈骗
[第15期]:二手房交易
[第16期]:优衣库视频
编者按:
有史以来,对历史人物、英雄人物的戏说、演绎不知凡几。甚至我们熟知的许多名著都是对历史人物的再创作。这是创作的自由,同时如此一来,也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道历史、喜欢历史。但是这样的自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而且这也关乎社会的道德底线,相关程序、部门的监管,以及法律的规范化设定。(编辑:言几)
联系编辑部
欢迎投稿或合作
下一期话题:
优衣库视频
联系电话:400-6686-166
联系QQ:2851289650
电子邮件: 2851289650@qq.com
公众号
手机站
快速提问
律师注册
关于我们
手机大律师
会员服务
网站导航
模板展示
公司动态
付款方式
修正地区
联系我们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
Email:2851289649@qq.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50091
Copyright @ 2008-201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