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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犯罪谁担责?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09 浏览:0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犯罪谁担责?

2020年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犯罪谁担责?

  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0日,河南平顶山市市郊铁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铁炉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营业所开设存款账户,至1998年11月,铁炉信用社共存入人民币26203588.78元,先后正常支取15487180.80元。1997年6月至1998年11月,铁炉信用社负责人宋明辉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开出现金支票,加盖铁炉信用社公章和会计人员私章后交付建华营业所负责人关海坤,将铁炉信用社账户上的10723898.48元分55笔予以支取,并挪用。而后,关海坤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采用压票不记账的手法,掩盖犯罪活动,致使铁炉信用社账面没有记载上述对10723898.48元的支取事项。1997年11月至1998年9月间,关海坤、宋明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由宋明辉私自出具铁炉信用社现金支票,将1000万元款项以转存到虚构的私人账户的方法,予以支取并挪用。1998年3月30日至11月10日,关海坤和宋明辉为掩盖挪用其他账户款项造成的亏空,使用加盖了铁炉信用社公章和宋明辉等私人印章的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将11笔共16649483.70元款项从铁炉信用社账户调到其他账户账面调整。1998年4月23日,关海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涂改私自存放的铁炉信用社的1348号现金支票日期,并以其作为转账票据,采取转账方式,通过科目调整,将卫东农行建华营业所30万元公款转变成私人名义的存款,办理了一张30万元的通兑存折取出后贪污。关海坤和宋明辉为掩盖犯罪和调账造成的款项损失,开具了卫东农行向铁炉信用社存入总额为1700万元的10份存单,存单没有户名,存入日期均为1998年7月27日,到期日均为1999年1月27日。上述存单载明的款项卫东农行未实际存入铁炉信用社。

  卫东农行于2000年10月8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炉信用社返还多支取的款项35556695.3元及利息,支付其存款1700万元及利息,并判令铁炉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卫东农行的诉讼请求。卫东农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铁炉信用社支付卫东农行透支款5007490.5元;

  三、驳回卫东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铁炉信用社和卫东农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铁炉信用社的超支款项,并非铁炉信用社实际支取,而是由犯罪分子关海坤、宋明辉等挪用、贪污,以及为掩盖犯罪行为调账所造成。不存在铁炉信用社超支款项的事实。犯罪分子关海坤、宋明辉等挪用、贪污及为掩盖犯罪行为调账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铁炉信用社对犯罪所造成的卫东农行的实际损失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等,均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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