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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既遂和直接故意?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09 浏览:0
导读:在贪污犯罪过程中,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且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必备要素,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贪污罪。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既遂和直接故意?

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既遂和直接故意?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25日昆铁科研所以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简称省建二公司)的名义在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中标,此后省建二公司将该合同段工程发包给昆铁科研所,成立了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昆铁科研所委派时任副所长的吴宗明等人负责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工作,吴宗明兼任项目部经理。

  被告人吴宗明与另案被告人李友平、张舟、何晓龙利用管理江 通公路第二合同段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设立账外资金。2000年4月,吴宗明与李友平、张舟、何晓龙以借款入股为名私分账外工程款,吴宗明分得1万元。2002年2月4日,吴宗明又与前述三人以发"辛苦费"为名私分账外工程款,吴宗明分得2万元。有关上述款项的借据、凭证及账册,经吴宗明 等四人于2002年5月4日共同商议后烧毁,从而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吴宗明在江通公路项目部为其妻子报销手机话费6184.17元。另外还重复报销本人手机1998年11月份话费196.21元。上述两项合计6380.38元。

  2001年4月,吴宗明为自己购买"索尼Z18”型手机一部,在昆铁科研所财务报销1900元后,又在江通公路项目 部账外工程款中报销3400元,从中多报购手机费1900元。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1998年12月25日昆铁科研所以省建 二公司的名义在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中标,此后省建二公司将该合同段工程发包给昆铁科研所,成立了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昆铁科研所委派吴宗明等人负责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工作,吴宗明兼任项目部经理。被告人吴宗明与另案被告人李友平、张舟、何晓龙利用管理江通公路第二合同段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工程款设立账外资金,从而私分公款。其中吴宗明个人 贪污3万元,吴宗明还利用职务在项目部采取多报手机话费、购手机费的方式贪污公款8280.38元。吴宗明的上述行为已触犯刑律, 构成贪污罪,其中贪污3万元工程款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 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予采信确认。公诉机关的第一项、第二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的第三项指控,其指控事实成立,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不以贪污论。关于吴宗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及本院确认的事实,不予采纳。对于指控吴宗明贪污手机话费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贪污手机话费数额时,对吴宗明用于工作部分的话费已经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第25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宗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吴宗明贪污公款38280.38元依法予以追缴。

  —审判决后,被告人吴宗明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如下:

  维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02)昆铁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吴宗明的定罪;撤销该判决对被告人吴宗明的量刑及追缴被告人吴宗明贪污公款数额的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宗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贪污的公款3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发案单位。

  小编评析:

  本案中,吴宗明等人必须在完成昆铁科研所规定的工程承包收入额,并且经所里的财务进行核算后,才能够按照比例提取承包奖金,否则,在未经所里的财务进行核算并且在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情况下随意私分工程款是不合法的。因此,提前按照比例提取承包奖金、害怕审计部门审计的动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影响贪污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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