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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淫秽表演属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09 浏览:0
导读:我国刑法对一些单位犯罪规定的定罪处罚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差较大,在实践中具体也有所不同。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淫秽表演属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020年淫秽表演属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歌舞团是无营业执照而由被告人陈某某家庭经营的演出单位,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招募演员,联系演出场所,结算内外演出费用,系该团的日常事务负责人。2001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带安徽省某东方歌舞团到绍兴市某饭店。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饭店内的休息处指使团内的二名女演员朱某某(1982年7月7曰出生)、杨某某(1984年5月23曰出生)在演出时要"开放",授意进行脱衣舞淫秽表演。下午表演时,朱某某、杨某某在该饭店的歌舞厅内,先后上场进行各种动作的淫秽表演,台下100余名观众观看。绍兴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到该饭店查处,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歌舞团负责人,组织、指使他人进行诲淫性的演出,多人观看,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认为,虽被告人陈某某对在其他地方组织淫秽表演曾作过供述,但前后供述不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又未能证实观众数量等具体情节,而台州路桥区慈溪市等地歌舞厅的负责人均予以否认有淫秽表演,证据间不能形成锁链。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慈溪市等地的歌舞厅组织淫秽表演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其对杨某某系未成年人不明知,公诉人不能对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杨某某系未成年人的事实进行举证,故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组织淫秽表演一次,检察机关指控其"情节严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诲淫性的演出,致100余人观看,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365条、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曰折抵刑期1曰,即自2001年7月29日起至2004年1月28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检察机关移送的人民币4000元系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及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大客车一辆系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安徽省某歌舞团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同时,该歌舞团也不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因为该团体并没有经过当地文化管理部门的注册,不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可能性。不过,即使该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社会艺术团体,也不一定成立单位犯罪,因为如果存在歌舞团的负责人盗用单位名义,私分非法所得的情况,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仍属于个人犯罪。由此,可以看出,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不能成立。

  因此,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陈某招募人员、联系场所、指使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并进行牟利的行为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量刑是怡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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