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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作为事故受害人要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吗?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10 浏览:0
导读: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作为事故受害人要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吗?

2020年作为事故受害人要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6日凌晨3点多,与贾先生一同钦酒后,张女士坐上了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到XX区XX大学西门附近时,小客车与正在倒车的某物流公司的一辆重型半倒挂牵车厢撞。交通部门认定,贾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黄先生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无责任。

  事发后,张女士受伤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张女士将贾先生、大货车司机黄某、保险公司及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几名被告索要医疗费、营养费、父母和孩子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18万余元。

  2011年11月16日,XX市XX区法院当庭判决。法院认为,贾先生系醉酒后驾车、超速而且逆行,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张女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17万元,其中的3万元直接返还给贾先生。某物流公司对张女士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近4000元;贾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2万余元;张女士自己承担30%的责任,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书认为,作为乘车人的张女士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是法院却判决由张女士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认定书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似前后不一致,但事实上并不矛盾。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证明因果关系的作用,即证明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责,或者说是由于谁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判断的标准是事故双方是否有交通违章或者违法行为,依据的是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张女士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并无违法行为,故交通部门认定张女士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而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不仅要考虑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还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因素。本案中,张女士与司机贾先生共同饮酒之后,明知醉酒驾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仍然搭乘贾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同行,其对自己所受的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受害人张女士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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