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7月26闩邱森彬(邱家流、刘莲华之子)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三人, 由文亨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邱丽君(邱炳钦、谢小玲之女)当场死亡。乘车人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00年8月25口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邱家流不服该责任认定,向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2000年10月12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作出重新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重新认定。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金杯车占道行驶无事实依据,队定事实有误。被告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项第(2)目的规定,该院厂2000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小编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从本案发生交通事故地视线良好,有效路面宽为15.1米,其一半路面宽则为7.55米。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虽有占道o.5米,但该侧路面仍尚有约六米宽的有效路面可供相对方向邱森彬的摩托车行驶。另外,从金杯车制动拖印的走向可以看出金杯车已经明显逐渐驶回本车道,金杯车开始驶回本车道时离摩托车尚有30余米,摩托车驾驶员完全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因邱森彬系无证驾驶, 其驾驶技术不熟练影响其判断力,严重超载影响其灵活操纵驾车,因此,李治芳制动前占道行驶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对向来车发生判断失误。再者,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一过程中李治芳驾驶的金杯车在开始制动时占道0.5米,而在两车相碰撞时已位于本车道以及邱森彬驾驶的摩托车在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占道行驶且未采取制动措施的事实来看,李治芳制动前占道行驶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
鉴于此,被告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属认定事实错误,由此认定原告负同等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诉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