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宋祁2010年8月到某外语培训学校任教,但该学校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宋祁以该学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学校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该案经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宋祁的全部仲裁请求。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企业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