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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其隐私被作为证据公证 2020年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1 浏览:0
导读: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丈夫将妻子有关照片、身份证、工作邮件等内容进行公证,作为证据交于法院,妻子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那么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离婚其隐私被作为证据公证 2020年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案例

  李某与赵某原是夫妻,一起开设了四家公司,为工作需要,妻子赵某注册了主邮箱,丈夫李某后注册了关联邮箱。2012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妻子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李某向上海市某公证处申请对关联邮箱内的电子数据信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三份公证书,公证书中显示所公证的关联邮箱中含有赵某的照片、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工作邮件等内容。李某将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用于证明妻子赵某有婚外情。

  离婚诉讼中,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公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赵某与婚外异性关系密切,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且受到良好教育,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丈夫李某共同生活。

  赵某认为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关联邮箱中的绝大部分涉及自己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自己多次试图与公证处协商,希望撤销相关公证书,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公证处的行为直接造成自己对婚姻生活失望,身体不适,并就精神方面接受治疗,间接造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随其父亲共同生活的损害后果。她以公证处的行为侵害了通信秘密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由,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公证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公证处则认为,公证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考虑到可能涉及赵女士的隐私,所以没有将公证书直接交给赵女士的丈夫李某,而是在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持法院调查令的情况下,将密封的公证书交给委托代理人,并在信封外标注由法官亲启。公证书只是揭示了客观事实,并没有改变真实情况,所以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二、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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