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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暴力反抗成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31 浏览:0
导读:2018年暴力反抗成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暴力反抗成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2018年暴力反抗成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朱某伙同金某经预谋后,某日,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宝马牌电动平衡车盗走。之后,朱某为取回自己停放在盗窃现场的摩托车又再度返回,当其被一保卫人员发现并盘问时便骑车逃跑,后被另一保卫人员发现并拦截,朱某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后调头继续逃跑。再度被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拦截,朱某不但再次持刀威胁还强行冲撞,后被制服,并被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中朱某在盗窃得手后已脱离现场并将赃物转移,其持刀威胁的行为是在返回现场取车被拦截的过程中,与先前的盗窃行为在时空上已经间断,其行为不应以转化的抢劫罪来认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在事后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行为虽不能单独成罪,却反映出其实施盗窃犯罪后欲逃避法律处罚的态度和表现,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原因如下:

  首先,朱某虽是在作案现场抗拒抓捕,但此时的情形已不符合“当场性”

  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当场”,一指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二指在盗窃等现场或刚一离开该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空间上具有紧密性,也就是说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时间上是前后连续而未间断的,地点上可是同一场所,也可是前行为场所的延展。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或刚一离开就被立即追捕过程中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在作案时未被发现和追捕,或当时追捕已中断或结束,而是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追捕的,这时行为人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实施暴力、威胁的,不能认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条件,而应对其前后行为分别依有关法条定罪处罚。我们结合本案就行分析,本案中朱某是盗窃既遂后返回犯罪现场,实施暴力的场所虽是在原盗窃现场附近,看似符合空间的接连性,但实际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有间断,已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性”。

  其次,盗窃既遂后返回犯罪现场中的抗拒抓捕不具备“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该案中,朱某盗窃时并未受到追捕,盗窃既遂后虽再度返回被发现并受到连续追捕,但应属在完全脱离追捕范围,事后再被发现并追捕,已不具备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追捕事态的继续性。朱某与金某是利用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到达犯罪现场,该摩托车的作用仅仅是犯罪工具,只能提供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却并不能作为证明该案盗窃事实发生的证据,因此在该案中朱某也不能以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认定为抢劫罪。

  综上所述,朱某在作案时没被及时发现,而是在其他时间被发现,在抓捕过程中虽以暴力抗拒抓捕,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却不能再作为夺取财物这一手段予以评价,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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