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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7-31 浏览:0
导读:2018年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

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

2018年转化型抢劫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欲出国旅游,因手头缺钱,于是通过网络购买了客户资料,在资料中筛选了张某作为作案的对象,2011年12月某日,李某以送快递为名与张某联系,得知张某家中白天只有一名老人在家,于是李某前往张某所在小区,在楼下门禁处谎称送快递,让老人下楼取快递,趁老人下楼之机,李某快速上楼潜入张某家中,迅速翻取家中财物,取得财物1万2千元。后老人返回家中,李某于是站在门口称送快递,由于形迹可疑引起老人的怀疑,老人于是盘问李某,李某恐事情败露,用事先涂抹好乙醚的手捂老人口鼻,把老人捂晕后逃走,次日,李某并警方抓获。

  【案件分析】

  本案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抢劫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即由盗窃转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认定为一般抢劫罪。首先,我们从李某的主观目的来看,李某把老人骗下楼,自己潜入家中翻取财物,似乎符合盗窃罪的主观目的,但我们不妨深入分析一下,当老人返回家中,对李某送快递的身份产生怀疑的时候,李某用事先涂抹好乙醚的手捂老人口鼻,把老人捂晕后逃走。从这里我们就可看出,李某在作案时的动机是两手准备,可偷可抢,所以事先在手上涂抹了乙醚,如果被人发现,就用乙醚捂人口鼻,如果未被人发现,就盗窃之后逃走,从他的主观心态来看,他是做好了抢劫的准备的。从他的客观行为来看,当他被老人发现时,他就用事先涂抹乙醚的手把老人捂晕,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此分析,李某的行为是抢劫而非盗窃。那么,到底适不适用转化型抢劫罪,让我们再来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理论界通说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李某事先在手上涂抹乙醚的主观心态,说明李某并不单纯是为了盗窃而是抢劫,所以这一要件并不符合。

  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当场”是对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限定,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本案中用涂抹乙醚的手捂人口鼻,是否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值得商榷。

  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李某面对老人的怀疑,用涂抹乙醚的手捂其口鼻,显然并非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是唯恐事情败露,想逃走而已,所以这一条并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综上,李某应构成一般性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情形的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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