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7月,路桥公司发包给工程公司、建筑公司的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期间,林某所有的地埋电缆被破坏。当时现场施工有工程公司、水务公司。林某以路桥公司、建筑公司、工程公司、水务公司为被告,并将同一时期进行有线电视管道工程施工的广电公司、网络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工程公司、水务公司连带赔偿林某损失11万余元。
【案件分析】
(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本案中,路桥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工程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包给工程公司和建筑公司,并依法选择了相应的监理单位,已尽到管理与监督责任,其对林某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公司主张事故发生之日并无人员在事故发生地施工,林某电缆损坏并非其施工行为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主张不予采信。建筑公司提交的《开工令》显示的进场时间,能证明其对林某不具有侵权行为。水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场施工。监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广电公司当时未在事发地施工,且有线电视管道工程作业区域不在事发地,故广电公司对电缆损害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网络公司将有线电视管线预埋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数字公司代建,并指定了相应监理单位,已尽管理与监督责任,亦无须承担责任。
(3)工程公司、水务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均在现场施工,其各自提交证据均未能证明自己施工过程中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林某实施侵权行为,亦不能证明林某损害后果具体由哪一方造成。依《侵权责任法》第10条关于“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判决工程公司、水务公司连带赔偿林某损失11万余元。
综上所述,多个道路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电缆损坏,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多个行为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