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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多个商标侵权如何使用判定?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5 浏览:0
导读:在考虑到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就是合理使用。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多个商标侵权如何使用判定?

2020年多个商标侵权如何使用判定?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享有三项商标权,其中第382121号注册商标是小篆体的“龙”字(以下简称“龙”字商标),第692151号注册商标是由两条龙及英文字母组成的组合商标(以下简称双龙商标),两条龙的龙身向上、龙头和龙尾分别相对,呈长方形,右侧龙头的下方有“LUNCKOW”英文字母;第1178983号注册商标是由英文字母“LUNGKOW”组成的文字商标。中粮公司在获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其销售的粉丝产品的包装装潢中将上述三个商标长期组合使用。1997年12月31日,中粮公司的双龙图形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1994年中粮公司根据《马德里协议》将双龙图形商标在29个国家进行注册获准。

  2002年3月,青岛海关扣留了原审被告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原审被告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以下简称龙口加工厂)向马来西亚出口的包装上带有双龙图形的粉丝11700千克。中粮公司认为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被海关扣留的粉丝包装袋图案中有两条龙,两条龙的龙身向上,呈波浪形,龙头和龙尾分别相对,龙头之间印有被告的“双塔”注册商标,龙头的上方有篆体的“龙口粉丝”四个字及英文“LUNGKUWVERMICELLI”。

  法院判决:

  一、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龙”字、“LUNGKOW”及双龙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四、将被法院查封的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字、图形的产品包装予以销毁;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以裁定准予撤诉。

  小编评析:

  本案中粮山东公司以其3个注册商标被他人用于一个产品包装为侵权事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做出侵权认定时考虑到原告将篆体“龙”字、“LUNCKOW”和双龙图形商标经组合,在粉丝包装装潢中长期使用、宣传,使上述三个商标作为整体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从而结合其他方面做出与商标近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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