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仕全于2004年1月13日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建必特”商标。2006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郭仕全取得了“建必持”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8605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截止)。2006年9月21日,原告郭仕全以其依法拥有的商标权涉嫌被侵害为由,向深圳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深圳市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和郭仕全的请求,于2006年9月21日下午3时15分至3时25分,对网址为//fzjbt.com网站页面及点击“产品简介”、“作用机理”、“技术指标”、“主要功能”等链接后的显示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资料显示,被告福州建必特公司在其公司的互联网站//fzjbt.com上对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建必特”纤维进行了宣传,并对该产品的功能、作用机理、主要技术指标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此外,被告福州建必特公司在其印制的产品宣传画册中,也对该司生产的“建必特”纤维——混凝土/砂浆专用聚丙烯改性纤维进行了介绍。同时,被告福州建必特公司对该司生产和销售上述“建必特”纤维产品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经查,被告福州建必特公司于2000年1月1日经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其全称为“福州建必特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批发、代购代销;新型建材研究、开发、代购代销。另,以郭仕全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建必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16日,该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显示,其主要产品为建必特聚丙烯纤维,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用途与被告生产的“建必特”纤维的主要功能和用途基本相同。
综上,虽然被告福州建必特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应用于混凝土的聚丙烯纤维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建必特”商标,但由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非同一种亦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至于原告本身是否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该商标、是否不正确地使用注册商标以及停止使用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郭仕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原告郭仕全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应用于混凝土的聚丙烯纤维产品,属于非纺织(品)用塑料纤维,应划入商品国际分类的第17类1703组商品,而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0104组商品即混凝土凝结剂、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两者的商品名称与类别并不相同。
综上分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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