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当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当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公证,也未签订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抚养小雪,而被告目前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着想,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征求小雪本人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亲生父亲何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备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确认与薛雪雯的收养关系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评析:
本案中原告薛龙、薛芸在收养小雪时,已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的资格条件,且薛龙、薛芸收养小雪的行为未经过有关民政部门登记,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薛龙、薛芸与养女小雪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小雪由生父何成直接带领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