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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叔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9-02 浏览:0
导读:生活中,有很多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是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叔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

2020年叔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申国宝与原告申庆岳、第三人申庆介、申桂荣系同胞兄姐关系,与被告申中元系叔侄关系。申国宝一直未成家,申国宝的母亲为使申国宝老有所养,要求申国宝与申中元共同吃住。1990年,申国宝将户口迁到了申中元的户口簿上,与申中元共同生活,责任田也合并一起耕种。申国宝经常外出打工,所挣工钱交与申中元。在农业税未免除前,申国宝应交的农业税、集体的统筹款、村公路的集资款及农村医疗保险等费用,均以户为单位,由申中元缴纳。申国宝母亲1993年去世前的赡养及护理,去世时的丧葬费用按三份由三个儿子申庆介、申庆岳及申国宝分担。因申国宝外出务工,申中元代为履行了申国宝的义务。

  2008年1月3日,申国宝在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南区建设有限公司做工的过程中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申中元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领取了25万元赔偿款。原告申庆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申中元给付其赔偿款中的应占份额。

  祁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国宝生前没有妻子、父母、儿女,只有原告申庆岳、第三人申庆介、申桂荣三个兄姐,因此,申国宝没有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25万元赔偿款中,申中元为去广州协商赔偿事宜和为申国宝办理丧事共支出40000元,剩余可供分配的资金为210000元。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申庆岳应占该款的1/3,故判决被告申中元给付原告应占的赔偿款70000元,第三人申庆介、申桂荣不承担给付赔偿款的责任。

  被告申中元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国宝与被告申中元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死亡后出现的财产,故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我国民事法律范畴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首先获得赔偿的权利人应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范围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首先获得赔偿的权利人应是与申国宝形成事实养父子关系的申中元,但考虑到申国宝与申中元这种收养关系的特殊性,申国宝胞兄申庆岳适当分得这一财产也在情理之中。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申庆岳酌定分得10000元财产较为妥当。

  法院判决:

  被告申中元给付原告申庆岳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小编评析:

  本案从形式上看,两人的户口合并到以户为单位的一个户口簿上,这是组成一个家庭的法律基础,从实质上分析,申国宝与申中元共有生产资料,共同支配生活资料,申国宝对国家、集体及母亲应尽的义务,申中元都予以了承担,这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本质属性。申国宝母亲的嘱托是要求申国宝能劳动时挣一点钱给申中元,申国宝不能劳动时,由申中元为其养老送终。实际上申国宝与申中元正是按这一要求履行的,申国宝与申中元虽未签订收养的书面协议,也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符合我国收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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