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x与前妻秦x于1964年经人介绍保养了当时只有半岁的养子李xx,并将其抚养成人。李xx顶替其养母单位的工作,李xx对养父母的晚年生活不管不问,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养父李x无法忍受养子的行为,于2011年依法向碑林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由于1964年实行的收养行为,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方立上案。
诉求解除收养关系、赔付抚育费4万元。
法院判决:
由主审官庭前调解结案,被告李xx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原告放弃抚育费的诉求,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小编评析:
1、立案时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收养关系确实存在(收养协议、公证、或者居委会证明、知情者的证人证言)。
2、有证据证明双方关系恶化这一事实。该类型案件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很有效力,而且法官首先会选择调解结案的方式,而且倾向于抚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