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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拒不申报收入纳税构成偷税罪?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03 浏览:0
导读: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缴纳税款。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拒不申报收入纳税构成偷税罪?

2020年拒不申报收入纳税构成偷税罪?

  基本案情:

  1993年至1996年间,被告人周振广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1993年周振广应得奖金342 338元,当年未兑现。1995年9月12日周振广为逃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振广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费叁拾肆万贰千叁百叁拾捌元”的证明。1996年9月,周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做为记帐凭证列入支出帐目,据此奖金被告人周振广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04 582.8元而未缴纳。2001年4月2日,周振广接到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振广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1996年9月取得的1993年奖金收入,2001年4月20日,通州区地税局接群众举报周振广在1992年至1995年间,其承包疃里村福利木器加工厂,取得收取后未交纳过税款。2001年4月25日,通州区地税局向被告人周振广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通州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被告人周振广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振广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帐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振广被查获。

  法院判决: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振广在承包期间取得的奖金收入,依法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其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及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记帐凭证的手段,故意不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达204 582.8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超过法定数额和比例,故被告人周振广的行为构成偷税罪,应受刑罚处罚。因被告人周振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其予以惩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周振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周振广接到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的“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振广应当申报出租房屋、奖金收入税,但凭侥幸心理,只申报税务机关已掌握的出租房屋税,而没有申报税务机关未掌握的奖金税,当稽查人员接到举报向周振广调查其奖金是否申报问题时,周振广才承认有奖金收入未申报的事实,当稽查人员要核查帐簿时,周振广为掩盖真实收支提出承包期间的帐簿已丢失拒绝协助稽查人员调查。周振广明知自己在取得奖金收入后应依法纳税,但被告人周振广为逃避纳税,伪造一份“应付给周振广9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款叁拾肆万贰仟叁佰叁拾捌元”的领款证明,其领取奖金后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缴纳税款,主观上周振广长期拒不申报奖金情况,有偷逃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目的。周振广的行为符合偷税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了周振广申报,周振广行为是否属于拒不申报,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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