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是一个拥有1400多人的中央所属企业,王日忠是该公司铁塔厂的一名职工。1994年单位效益看好,他所在班组职工每月工资奖金能拿到1600元左右,但他发现工资单上从没有开列个人所得税项,公司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王日忠于是从1994年11月份开始举报其偷漏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
一开始,他以匿名举报信的形式向浙江省国税局举报,但举报信石沉大海,一年过去了也没有任何回音。考虑到秘密举报形势不便于税务部门查处,1995年11月起,王日忠不顾个人得失,公开自己的举报人身份,先后到杭州市地税局、浙江省国税局以及国家税务局进行举报。他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997年6月被所在单位辞退。失去工作的王日忠全家四口的生活仅靠作临时工的妻子每月270元的收入来维持,他的孩子因拿不出赞助费,而被迫辍学一年。王日忠的正常生活还因举报行为受到了干扰,经常受到有关部门的“传唤”。重要的日子里,王日忠还会被监控。
经历了漫长艰辛的举报仍然得不到满意结果,1998年5月,王日忠全权委托了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姚启明律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状告杭州市地税局要求其继续履行税务稽查义务,同时由于自己因举报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依法给予奖励补偿。
法院判决:
原告王日忠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铁塔厂”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日忠相应的奖励。期间,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日忠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执行奖励,致使王日忠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王日忠所举报的其余税务案正在稽查之中,尚未作出处理。因此,王日忠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王日忠履行举报奖励职责。
二、驳回原告王日忠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490元,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王日忠依法享有税收举报权,他虽然不是杭州市税收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是,一旦他行使了举报权,他就成为了税收举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于王日忠的举报,被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方面有义务履行稽查职责,另一方面也有义务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原告王日忠举报的结局必将影响到中国千千万万举报人的信心和态度,影响到中国公民对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走向,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