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松年自2004年8月至2007年5月,利用其担任会泽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张留随、林金豹、崔桂祥、张世雄、蒋宁送给的现金7.1万元,并为以上人员谋取利益,其在担任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时在餐饮行业和宾馆推销张世雄公司的消毒剂。案发后,被告人刘松年在侦查机关积极退缴了非法所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松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70000元;已追缴的被告人刘松年的违法所得71000元,由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松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担任会泽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收受了行贿人张留随、林金豹、崔桂祥、张世雄、蒋宁送给的现金7.1万元后,存在着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帮助张世雄推销消毒剂等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毋庸置疑,主观上也必然是故意的,因此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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