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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7-01 浏览:0
导读:行为人拿着贪污的公款去做什么,都不能改变贪污行为的性质,对贪污所得的处理不管怎样都认定为贪污罪。那么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2020年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时任思茅地区烟草专卖局局长(兼公司经 理)的罗胜利在为公司职工办理国寿松柏养老保险时,为谋私利,

  在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文武(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用公司资 金为已调离该公司的罗胜利女儿宋某办一份保险,之后张文武为宋 某办了一份投保方式为趸交(_次性交清)的松柏险,其投保费 64788元则被分摊到罗胜利本人及烟草公司职工李铭冒、刘式光、 马琴珍四人名上入账核销。保险办理后,张文武将宋某的保单交给 了罗胜利。

  2000年10月,罗胜利在昆明购买住房后自行装修,公司 副经理李卫华(另案处理)提出用公司公款为其报销装修费,罗胜 利同意后,李卫华于2000年12月29日到思茅市地税局以"修缮 费"为名虚开了一张金额为24000元的发票,由于开票发生了 1284 元的税款,又同时开了一张1284元的"赞助费"发票。两张发票 经李卫华、罗胜利签批以后,李卫华即从公司账上提出24000元人 民币交给了罗,其余12M元则冲抵了李卫华开发票时垫交的税款。

  2001年月,罗胜利为处理其住房装修费用,以烟草公司有一笔费用不便开支为名,让与烟草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同志广告公司经理冯宇虚开了一张金额为29500元的"广告宣传费"发票。

  冯宇开来发票,经李卫华、罗胜利及公司工作人员江定邦签字,从烟草公司账上转出29500元到同志广告公司,冯宇从该款 中扣除11.5%的税款后,提现款拿到罗胜利办公室交给了罗。

  期间罗胜利共四次收受了思茅地区烟草公司的"边贸烟"代销商张学(另案处理)通过宋辉(另案处理)贿 送的人民币20万元。

  1996年初,罗胜利从地区供销社搬到烟草公司住。张学知道罗要搬新家后,为得到罗胜利在卷烟配发方面的"关照",在昆明买了一组价值6500元的真皮沙发和一个实木方茶几、一台价值1.1万元的日本产东芝29英寸彩电(2929KTP)、一套价值1.2 万元的日本产健舞DM50组合音响送给罗胜利,罗予以收受。

  1995-1997年,挂靠昆明市二建公司建材经营部的个体户 吴来发(另案处理)与地区烟草公司绿都酒店工程项目部签订了金额为300余万元的花岗岩等建材供货合同。到1998年工程结束后,罗胜利在宋辉家两次收受了吴来发为感谢罗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01年2月,罗胜利在面临退休之际,在单位福利费用不足 的情况下,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李卫华商议后决定从公司财务拿出 1177104元资金为单位职工办理国寿松柏养老保险(除去其为宋某 办理保险的64788元,余额为1112316元)。由于养老保险费用不能 计入生产成本,罗胜利要求地区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文武将养 老保险费开成烤烟保险费发票。张文武为做成这宗业务,用其从中 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思茅工行代办处骗取的保险业务专用 收据给烟草公司做账。事后烟草公司将用于养老保险的117万余元 保险费以烤烟保险的名义用假收据进入生产成本进行核销,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认为:

  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胜利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1828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 告人罗胜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 人民币共30万元及价值29500元的家具、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 329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胜利身为单位负责人, 违反国家规定,以为单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采取将保险费开 成烤烟保险发票进入生产成本核销的手段,私分国有资产1112316 元,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判决:

  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 条、第383条第1款第〗项、第385条、第386条、第396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胜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0万元。

  被告人罗胜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被告人罗胜利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兀。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并处罚金5万兀。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用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为职工买保险完全符合刑法对该罪的规定,也违反了会计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将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入生产成本,无端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法律政策允许企业用福利费及税后利润来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但绝非单位有钱就 可以分给职工,更何况公司当年的福利费已呈负数。整个操作从行为上、私分的对象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罗胜利的出发点虽是为职工利益,但并非动机好就必然不触犯法律,现实生活中"好心办坏事"的事实举不胜举,对此行为应严 格依刑法第396条之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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